服務條款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服務條款

民國105年12月16日管理委員會暨使用者大會通過
民國106年2月13日修正名稱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服務條款

壹、定義

一、本規範中所稱之「帳號」,係指用以識別使用本雲端運算平臺服務之標的代碼。

二、本規範中所稱之「用戶」,係指由本雲端運算平臺核發之「帳號」的申請者本人。

三、本規範中所稱之「平台服務」,係指由本雲端運算平臺所提供,用以協助「用戶」達成使用目的之相關硬體設備、應用軟體及系統等服務。

貳、目的

一、本規範之目的,在確保本雲端運算平臺所提供之「平台服務」,得以被「用戶」安全、合理及有效的使用。

二、「平台服務」之實際使用目的,應與「用戶」所申請之使用目的一致。

參、平台服務管理

一、為達到安全、合理及有效的使用,「用戶」除應配合各「平台服務」之管理要求外,還須遵循本雲端運算平臺之相關管理規範。

二、「用戶」由本雲端運算平臺所取得之檔案資料或應用程式(含原始碼),非經本雲端運算平臺同意,不得自行流傳散佈。

三、不論使用的是自行上傳的檔案資料、自行編譯的應用程式,或是由本雲端運算平臺所提供之套裝軟體,「用戶」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令之規定及限制。

四、為確保檔案資料及系統安全,「用戶」須賦予本雲端運算平臺執行備份及對「用戶」檔案的掃毒及確定檔案大小之權限。

肆、帳號管理

一、本雲端運算平臺所核發之「帳號」,僅限「帳號」申請者本人使用。非經本雲端運算平臺同意,不得將「帳號」提供給非申請者以外之第二人使用。

二、「帳號」核發後,「用戶」應配合本雲端運算平臺之通行碼相關規定,定期更改「帳號」密碼。

三、「帳號」使用期間,「用戶」應對其「帳號」所屬之檔案資料做適當的保護。若肇因於「用戶」疏於保護而遭致損失,本雲端運算平臺概不負責。

四、「帳號」終止使用後,「用戶」仍應遵守平台服務管理之規範,本雲端運算平臺對其所屬檔案不負保管之責。

伍、違規處理

一、「用戶」如違反上述條文所列之行為,本雲端運算平臺得逕行停止該「用戶」使用本雲端運算平臺「平台服務」之權利。

二、「用戶」使用「平台服務」從事違法或非法之行為,須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用戶」因違規使用造成本雲端運算平臺權益受損者,本雲端運算平臺得追訴該「用戶」之賠償責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磁碟空間管理政策與使用須知

民國105年12月16日管理委員會暨使用者大會通過
民國106年2月13日修正名稱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磁碟空間管理政策與使用須知

一、公用磁碟空間為計算工作短期暫存之用,若需長期保留,請自行備份。

二、本雲端運算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不會對公用磁碟空間做任何備份,若系統毀損或檔案刪除皆無法復原。

三、公用磁碟空間上的檔案用戶需自行備份保留,若發生檔案毀損、遺失或刪除,本平臺不負任何還原或賠償責任。為確保用戶有足夠的暫存空間完成計算工作,系統會自動清除超過30天以上未存取的檔案。

四、用戶不得意圖規避系統清理政策,禁止使用指令或程式變更檔案最後存取時間,此行為將嚴重影響公用磁碟空間效能。

五、本平臺公用磁碟空間為高性能貴重研究設施,僅限於有關高速計算之目的使用,禁止存放與高速計算目的無關之私人用途檔案。

六、若發現用戶違反前述禁止事項並屢勸不改,本平臺有權暫停用戶對該檔案系統的存取權限,若因而造成用戶計算中斷、資料遺失或其他衍生損失,本平臺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計算資源排程規範

民國105年12月16日管理委員會暨使用者大會通過
民國106年2月13日修正名稱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計算資源排程規範
民國106年4月18日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雲端運算平臺排程規範(請見連結說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計費標準

民國105年12月16日管理委員會暨使用者大會通過
民國106年4月18日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計算節點單價(請見連結說明)。

收費計價公式(請見連結說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獎勵回饋

民國106年4月18日管理委員會通過

獎勵回饋機制僅針對教育及學術單位使用者。

獎勵回饋辦法(請見連結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