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5年12月16日管理委員會暨使用者大會通過
民國105年12月21日理學院第11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2月○日師大理院字第1051032757號函發布實施
民國106年2月21日理學院第118次院務會議追認修正名稱為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教師研究效能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雲端運算平臺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雲端運算平臺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為提供本院雲端運算平臺營運、發展與管理等建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依下列方式組成之:
一、 理學院各系及獨立研究所,得推派一名委員組成。
二、 各系所得視其系所使用者人數多寡,至多再多推薦一名教師參加委員會。
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
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為諮詢委員。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提供本平臺營運、發展與管理等建議事項如下:
一、提供雲端運算平臺營運發展諮詢意見。
二、提供學生教育訓練諮詢意見。
三、訂定本平臺服務條款、平臺磁碟空間管理政策與使用須知、計算資源排程規範及平臺計費標準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下設:
一、技術組處理軟硬體設備日常維護、問題解決等相關事項。
二、行政組處理本平臺收費、營運等行政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提出工作報告,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使用者列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理學院院長、副院長、本校研究發展處貴重儀器平臺主任及資訊平臺代表列席參加會議。
會議如邀請非本委員會成員之校外專家、學者與會,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八條  本設置辦法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理學院院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